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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壹壹零法律网络服务机构收费暂行办法
作者:lawyer110   发布时间:2009-06-24 20:11:22   浏览次数:412

 

律师壹壹零法律网络服务机构

收费暂行办法

 

第一条 本收费办法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的规定,并参照国际法律服务收费惯例制定。

第二条 本收费办法是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而制定的。

1 、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;

2 、律师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,需时长短和标的大小;

3 、律师法律服务的风险责任,律师须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和责任保 险金;

4 、律师专业职务等级以及委托人指定。

第三条 本收费办法主要针对以下法律服务项目:

1 、法律咨询;

2 、律师见证;

3 、非诉讼单项法律事务;

4 、经济民事诉讼与仲裁的代理;

5 、行政诉讼仲裁和复议的代理;

6 、法律顾问;

7 、刑事案件的代理。

第四条 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计算方式,分为以下方式:

1 、按基本受理费和涉及争议标的的总额计算;

2 、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计算;

3 、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方式和金额。

第五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,应在委托合同中载明委托事项,收费金额、计算方式、支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。机构向客户收费后,必须出具机构的正式收据。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,但经机构书面授权批准的除外。

第六条 律师异地办案,应由客户另行按合理标准负担律师的交通,食宿等差旅费用。

律师在本市内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由客户据实支付。

第七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鉴定费、翻译费、资料费、复印费、通讯费以及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,应凭报销单据,由客户负责支付。

第八条 律师对下列情况提供法律服务,应当酌情减免收费:

1 、因公受损请求赔偿的(责任事故除外);

2 、请求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而经济确有困难的;

3 、请求救济金,抚恤金和劳动保险等的;

4 、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,并能够提供证明的;

5 、机构规定属法律援助的案件。

6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。

第九条 本收费办法未列及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,可参照本办法与客户协商确定。

第十条 本收费办法的解释权归律师壹壹零法律网络服务机构所有。

 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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